法律知识读后感法律的读后感篇一:法律名言读后感“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的思考古罗马的思想家西塞罗说过
“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
”自由与法律之关系,从古至今很多人对此作出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即是在历史传统中占主流地位的相对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作法律所允许的和不禁止的事情;另一类是主张自由不受任何干涉和限制的绝对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是绝对的,不受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因素的限制
霍布斯较早提出相对自由主义观,他认为,自由是人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
但霍布斯同时给自由限定了一个条件:只有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才有自由
绝对自由主义者虽不如持相对自由主义观点者为多,但也不乏其人
西方主张极端个人自由主义的思想家萨特在其著作《禁闭》中认为:“他人就是地狱”
我国古代思想家庄子也持这种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观点,在他那里,自由是为所欲为、随心所欲不受外界的任何约束
过分的绝对自由,现实中将产生无法无天的状态,遥想1966年到1976年间,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运动,此间完全废弃了法律,人们盲目随意的打砸、抢夺然而造成了中国整整十年飞荒废,十年的发展受阻
同样前几年,抗日游行期间的社会动乱,多少人罔顾法律当街砸车,烧店等等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最终受害的都是自己身边的中国人
绝对自由是有几大问题和缺陷的,然而相对自由呢
就一定是正确的么,始终强调自由一定要在法律的限制下,过分的强调法律是否太保守了
人的自由分为,想、说、做三种
相应的就构成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行为自由
在思想自由形态,自由是绝对的,它不应也不能受法律的制约,即主体的思想活动是完全自由的,不受任何外界条件的制约;在行为自由形态,自由是相对的,即主体的自由行为活动必须在法律第1页共7页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是行为自由的特点;在言论自由形态,自由表现为两种形式:思想式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