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第二条法律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市直公安司法机关、执业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聘—人组成
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聘任
第三条法律咨询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联系和指导
法律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中任命
第四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聘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届别一致,特殊情况可届中变动,聘任或辞聘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条法律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⒈讨论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疑难信访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疑难案件、市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汇报的案件、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请示的案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⒉对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拟定的司法个案监督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⒊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⒋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⒌对全国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⒍为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人大各委、办、室有关工作提出法律和政策依据;⒎为市人大机关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讲解有关法律知识等;⒏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临时交办的咨询任务
第六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集中学习有关重要文件,通报全市法律监督工作方面的情况,听取法律第1页共2页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工作和安排下步工作等
第七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市人大常委会的邀请,可经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各委、办、室需要向法律咨询委员会咨询的事项,均以书面的形式经内务司法委员会交法律咨询委员会办理
由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