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程序通则法医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医鉴定程序通则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劲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第1页共3页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鉴定材料《法医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