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策略摘要。草原生态补偿是解决草原超载放牧、草原沙化退化的重要方式,也是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对促进人与草原和谐、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有着重要意义。笔者从生态环境稀缺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等出发,分析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探究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方法路径。我国有4亿多公顷草原,约占全球草原面积的13%,这些草原多分布于新疆、青海、甘肃、XX省等地。作为草原资源大国,我国于1985年就颁布了《草原法》,并明确提出草原保护、草畜平衡、草原休牧等法律原则;同时我国还颁布了许多关于草原生态保护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原则》《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等;但是相对于森林、矿产等专项立法而言,我国草原生态保护立法建设滞后,严重影响草原生态补偿建设。为此,应深入探讨草原生态补偿的方法、原则、资金来源等,建立完善的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关键词: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生态保护;补偿主体1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1.1生态环境稀缺理论稀缺资源是指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速度无法满足人类需要的资源,如石油、稀土、金矿、玉石等。稀缺资源有着匮乏性、局限性等特征,从这种角度看草原生态也属于稀缺资源。因而,在草原生态开发中,人们应保护、改善和补偿草原生态资源,为草原建设提供生态补偿。1.2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物品,公共物品有着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非竞争性是指某种公共物品的使用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增加;非排他性是指人们消费某种公共产品时,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草原是一种全体国民所共有的公共物品,有着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属性,如任第1页共6页何人对草原环境的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人对草原环境的消费;草原环境得到改善时,全体社会成员都会受益。正是由于草原生态环境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才产生了“公地悲剧”,即人们过度开发草原资源,导致草原环境恶化,草原资源枯竭。因此,应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协调草原生态环境的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1]。1.3外部性理论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外部性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人们的生产或消费行为对他人产生了正的效益,但是这种生产或消费却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偿;负外部性是指人们的生存或消费行为对他人产生了负的效益,但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未补偿后者。草原生态环境有着正外部性,因为草原生态环境改善会给全体社会成员带来福利,而草原生态建设者却蒙受了经济或社会损失,并未得到相应的补偿。显然,建立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草原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草原生态环境。2我国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剖析2.1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状况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明确提出了补偿机制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防沙治沙法》等提出草原生态补偿问题,并作出原则性规定。此外,《草原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针对休牧、轮牧、退耕还草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草原生态补偿制度问题。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也有许多关于草原生态补偿的规定,如1998年国务院制定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提出了建设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退耕还草的若干意见,制定了退耕还草的财政和税收政策;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积极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启动草原、湿地和水土保持试点工作;2011年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草原生态补偿的内容与范围。这些法律法规为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第2页共6页2.2我国草原生态补偿法律所面临的问题草原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业的生态补偿法律,关于草原生态补偿的内容多散见于法律法规之中,而且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