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所涉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公路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XX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1]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第1页共5页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