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坚持六个强化经验交流健全和完善审判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权力正确行使,是党和国家对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应紧紧围绕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来开展和服务。着力构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已成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当前必须面对并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一、强化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继续完善立、审、执分立制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了案件审限管理、案件催办督办、案件质量管理等重要环节,能够很好地避免违法办案现象的发生,从制度和程序上确保公正司法。所有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登记受理,从而杜绝了法官私下收案办案、当事人私下选择法官、进行不正当交易等违法违纪现象。立案庭对案件实行排期开庭,预先设定开庭时间,防止法官通过拖延办案时间的方法,暗箱操作,对当事人“吃、拿、卡、要”。由立案庭进行进行审限跟踪,催办、督办,并进行审限“黄牌”提示。通过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完善,设置一道道的司法“防火墙”,克服以往审判、执行权过于集中的弊端,限制了法官办案的随意性,严肃审判纪律,增强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堵住了滋生腐败的漏洞,把好了预防关。二、强化审判监督,规范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关系在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设置廉政“隔离带”和“防腐墙”,杜绝法官私下会见律师、当事人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以确保法官远离案件利益格局,预防司法腐败。一是建立法官业外会见律师、当事人备案制度,重点从法官八小时以外进行监督。建立业余时间法官会见律师、当事人审查备案制度,坚持“有理讲在法庭,有事办在法院”,严禁法官与律师和当事人私下接触,避免公众对法官的行为产生合理性怀第1页共4页疑;如果法官八小时以外确需会见律师、当事人的,或者无法避免的,必须及时报纪检组监察室审查备案。二是对法官在办公区域会见律师、当事人方面进行完善规范。规定在法院办公区域,凡是律师、当事人要求会见法官的,必须由值班法警进行登记,经查询核实确需会见的,由法警通知审判人员在规定的接待室会见,并做好会见记录。三、强化执行监督,实行执行权分权制衡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不断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改革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从制度、机制入手,构建执行权分权制衡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法院反腐败抓源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执行权进行分权制衡,可以避免因职责过于集中或缺乏监督而滋生不廉洁行为。一是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分离。在执行局设立执行裁判监督合议庭,对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定审查案外人提出异议等重大事项,由执裁庭进行审查和裁决,实行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的彻底分离,从制度上为实现执行工作公正、透明和高效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而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二是强化对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定委托拍卖、变卖和抵偿的执行管理制度,将该工作从执行局中分离出来,由法院办公室或后勤部门承担,负责日常事务和对内、对外的协调;采用抽签或排序的方式在入围的有资质的机构中随机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成立专门的审核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审议,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三是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制定严格的执行财物管理制度,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实行专人管理,造册登记,不得私自挪用;对扣划至法院帐户上的案款和执行回来的现金,必须三日内交由院财务部门,严格收支两条线;被查封、扣押和冻结的物品、案款,执行人员不得自行保管、使用、借用;要严格执行案款审批发放制度,所有案款发放,经执行局负责人、主管院长签字后,应及时发还执行申请人,不得拖延或扣留。四、强化审判管理监督,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可通过亲自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以及不定期观摩、旁听案第2页共4页件、参与合议、案件检查等形式,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