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近几年来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调研报告一、行政案件适用协调机制解决的依据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原理,在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明确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就成为了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之一。但是近年来,随着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最高法院也开始在各级法院中推行“和谐司法”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闭幕式上说,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形势下,人民法院既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又要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注重运用协调解决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同时,行政案件协调解决也反映了行政诉讼目的的悄然变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设立和实施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对此在《行政诉讼法》制定前和实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几乎没有什么争议。但是,随着人们对司法规律探索和认识不断的深入,司法的本质属性“中立性”也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接受。而“中立”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做到居中裁判、客观公正、不偏不倚。行政诉讼,不过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在具体行政行为关系中发生了“争议”后,行政相对人提请法院解决其“争议”的活动。因而行政诉讼的目的也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罢了。既然法院是作为完全中立的“裁判者”来解决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那么包括“协调”在内的只要是有利于争议解决的所有方法都可以使用。至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则是行政诉讼的客观结果而已。正是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各级法院均开始了各式各样的行政案件协调机制的探索,*法院也不例外。二、*法院近年来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情况*法院*年至2007年9月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26件,通过第1页共8页协调方法解决的为13件,协调解决的比例为50%。具体如下:由此可见,*法院近几年来在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均在探索和实践协调解决的处理办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得一般的案件都通过协调的方式结案,个别年份如*年协调解决的比例更是高达80%。三、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方法与经验1、对于行政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没有问题的,给行政相对人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说明利害关系,告知其撤诉可以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等方式,建议当事人撤诉。这是最基础的做法。2、给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做工作。一般来说,由于受我们过去的行政与司法不分的传统所影响,有些行政相对人对法院存有一定程度的不信任感,而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法院还是比较信任的,所以通过给其代理人做工作,再由其代理人给当事人做工作,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协调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也成功地协调了几个案件。很多时候,第1、2种方法同时并用3、寻求行政相对人亲戚朋友的帮助。有时候有的行政相对人对法律不熟悉,又未委托代理人,给其做工作又不见成效,而其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也十分明显。我们就尽可能的寻求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中懂法律知识、有较好社会经验的人士来协助协调。如县工商局申请执行杜某无照经营成品油案,我们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了解到被执行人杜某有一位在县检察院工作的亲戚谢某,最后在谢某的协助下,案件得以协调解决。4、对一些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或瑕疵的案件,给行政机关做工作,建议其主动变更、补正或自行撤销,然后再建议原告撤诉。5、对一些行政行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而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在裁判解决的情况下,虽然需要维持被诉行政行为,但合议庭一般也建议行政机关主动予以适当变更,以缓和与相对人的矛盾和对立,再给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等做工作,建议其撤诉。第2页共8页6、对某些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在时间上尽量往后拖一下,以缓和其情绪,在适当的时机再予以协调。7、院领导高度重视,将行政案件的协调解决确定为“一把手工程”。我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