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我区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区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方式将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五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各级储备订单粮食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收购
第六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
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1页共5页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扦样与检验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
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