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因不当得利行为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在不当得利所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中,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为债权人,取得利益的人为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债务人有义务给予返还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他方受到损害;(3)取得利益与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4)利益的取得无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成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二、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减少或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自愿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1页共4页在无因管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对他人事务实施管理或服务的人为管理人;因受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取得利益的人为受益人,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形成债的关系,是为了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以限度地减少他人利益的损害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管理他人事务;实施了对他人事务管理的行为,并且为此付出一定代价或提供了劳务的,不论该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也不论管理的事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都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但是,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下列情况不构成无因管理:①管理人管理自己与他人共同的事务;②主观上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目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同时,为他人带来了利益;③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进行管理;④违法管理;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够实施的行为;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