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想哲学维度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关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命题,是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沦与实践,现状与发展,向全党同志特别是政法队伍提出的一个士分重要的课题
这一课题有其深刻的哲学蕴含
1、形而上的维度
法律现象的直观反映,不是哲学视域目的所在,它在法所繁衍弥漫的时空中,是一种超然状态的反思和审视,不受概念的束缚,不受既存、现存和未存的框架的影响,在理性的星空中自由游弋,是对法律现象的观念基础的思辨升华
也可以说,是物质实体的出发点,精神实体的落脚点
是通过感性认知现实世界之后,又借助理性去寻求完美世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对中国法制发展历史的回顾,对法律文化传统的反思,更是立足过去,正视现在,对未来的一种理性的法律文化可行性的理性设计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是对今天中国法治适时的法治理念的一种形而上的概括
2、人性化的维度
以人为本思想是贯穿法律文化理论的应有主线
“……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
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人是人的最高本质
”马克思这一论述阐明了一切理性产物必须具有人本性的基础特征
人作为类的存在物,既是一切事物的出发点,也是一切理论的落脚点,是法律文化进行哲学思辨不能偏离的生命线,人的自由意志能否合理显现则是衡量法律文化的标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性化体现在不方面:一是人是法治的主体
这里的人是指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力和权利,依法治理国家,依法维护自己利益
二是人是法治的受益者
执法为民说明了服务对象,公平正义设定了服务标准,人民是法治社会最终目的,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
三是自由平等的普遍性与互惠性
在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法治成果惠及每一个公民,绝不会因民族、性别、年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