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养犬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社区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实施分区管理
古南街道办事处、文龙街道办事处、三江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社区以及各镇政府所在地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
第五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养犬人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六条犬只免疫工作由县兽医部门组织实施
兽医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农村地区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并发放免疫证明
任何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兽医部门统一规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及所用疫苗,由县财政统筹解决费用
第七条犬只登记工作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
县公安局委托各街、镇设立登记点
根据合法、高效、便民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用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
犬只登记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管理档案
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如下资料:(一)养犬登记申请表;第1页共6页(二)养犬人的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
第八条各登记点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养犬证(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需要进一步核实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办理,并向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