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保试点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30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低水平、广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家庭或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三)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四)以保住院为主、兼顾门诊统筹;(五)实行州级统筹、属地管理;(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积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以下居民(一)州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二)居住在本州具有暂住证的外来非从业城镇居民;(三)在城镇就读生活的学生、少年儿童;(四)被征地农民中全部失地或现有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0.3亩)以下的农民。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等基础业务工作。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