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一条为健全与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困难人群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公正合理、公开公平,努力实现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医疗救助制度规范运行
第三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困难人群适用本办法
(一)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二)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三)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第四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制度互联、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救助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多渠道筹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其来源为:(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万元;(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墓金、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共济基金)上年度结余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划转;(三)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各资助20万元;(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第1页共3页(五)其他来源
第五条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医疗救助的捐赠
捐赠款应当根据捐赠人意愿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发放慈善捐赠荣誉证书
第六条市劳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