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渝办发〔〕32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XX〕29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县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调整(一)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缴费基数的8%(不含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70%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
(三)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其中: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第1页共7页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四)医疗保险缴费方式1
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10日前向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