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舟政发〔2000〕161号)实施6年来,总体运行平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得到了保证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仍须加强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XX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范围和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城镇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养)人员;(二)破产、拍卖等主体不再存在的企业退休人员;(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五)由本人缴费参加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年限(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目前仍按舟政〔2000〕161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到20XX年时统一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从4%调整到5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由本人缴费参加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原破产、拍卖等主体不再存在的企业退休(养)等人员,到20XX年时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
目前实行第1页共4页定额缴费逐年提高的办法,每年的定额缴费额度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三)缴费年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由15年调整到20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按舟政〔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