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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房屋产权登记异议书VIP免费

2024年房屋产权登记异议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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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异议书异议人:郑州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异议事项。暂停办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下称二十七所)申请的对位于XX市XX县区华中路11号院有关房屋产权登记及所有相关转移分户产权登记。异议理由:异议人得知,二十七所向贵局申请办理位于XX市XX县区华中路11号院(下称11号院)22号楼(原临时编号为25号楼)房屋产权登记,贵局受理后,核准了二十七研究所的产权登记申请,登记证号为70100019064号。异议人认为,该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归异议人所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郑国用(2002)字第0822号。贵局同意对该房屋产权予以登记,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理由如下:XX市XX县区华中路11号院土地用途原为工业用地,使用权人为XX市昌达食品实业公司(下称昌达公司)。××年××月××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异议人,用于经济适用房开发,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11号院25号楼原为昌达公司所建。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异议人所有。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判决XX市XX县区福华街街道办事处协助二十七所办理XX市XX县区华中路11号院25号楼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但因福华街街道办事处既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与二十七所的房屋转让系无权转让,(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异议人已依法申请对该判决进行再审,主张撤消该判决。贵局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认识到(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存在明显的法律错误。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暂停对二十七所申请的第1页共2页所有关于11号院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及其相关分户转移登记。待异议人申请再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恢复办理或撤消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否则,必将造成房屋与其所占用土地分属不同权利人,违背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规定,违背“房地一体”的原则,造成权利混乱和冲突。故此,提出此异议,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决定。此致XX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年月日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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