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X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预防和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突出问题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XX"2号)、《关于在全省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吉发"20XX"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决策民主、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政府是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市、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XX"2号)文件要求及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一)合法性评估
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和报批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
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第1页共4页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落实了安置补偿资金、产权调换房源,是否落实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