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精选文档】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防疫员数量,按畜禽养殖数量和承担的防疫工作量大小设置,原则上每两个行政村设一名防疫员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和实际情况,调整防疫员设置数量
对于畜牧养殖专业村或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经区市财政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审定后,可增设一名防疫员
对未经核准增加的防疫员,市财政不予发放补助费
第二章选聘条件和程序第四条严格选聘防疫员
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防疫员聘用条件: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0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以上资格;5、自从事兽医工作以来没有发生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防疫员的聘用程序:防疫员由村委会(社区)推荐,经当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审查合格,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青岛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
第五条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通知原聘任单位予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