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发布文号】财教[2005]135号【发布日期】2005-08-25【生效日期】2005-08-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8月25日财教[200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物局:为加强和规范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现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
第三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大遗址保护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重“点支持中央政府推动的大遗址本体保护示范工程
按照中央主导、地方配合、统筹规划、”确保重点、集中投入、规划先行、侧重本体、展示优先的原则,经费安排优先考虑遗址本体保护需求急迫、有较好考古勘查工作基础、已编制规划或规划纲要、宣传展示可行性强、地方政府重视并有一定经费配套的项目
第四条按照大遗址保护工作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分为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三类
第五条专项经费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