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账户开设管理办法(余府发[2005]8号)作者: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1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余县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账户开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00五年三月八日大余县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账户开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登记、账户的开设和使用,加强外汇登记、外汇账户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和存款人在大余境内办理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适应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者、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批准生效的企业合同、章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本办法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在大余境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批准经营结、售汇等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账户是指企业开设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第三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开设账户,符合规定的经批准后可在异地开设账户。第四条存款人开设外汇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授权县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开设。第五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外汇账户。第六条银行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套、逃外汇,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汇指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第八条县人民银行是辖内银行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外汇登记证的办理第九条《外汇登记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以反映该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外汇帐户开户记录、利润再投资记录、利润汇出记录、年检记录和其它特别记录事项的重要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凭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开设外汇帐户,办理外汇业务。第十条《外汇登记证》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县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后可办理《外汇登记证》: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②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企业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县人民银行予以当即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县人民银行予以当场指出,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第三章银行外汇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账户,按用途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第十二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及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等外汇收入的单位、企业。第十三条存款人申请开设经常项目账户,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文件:①开户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开户币种、开户银行);②批准有进出口权的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③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有效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④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⑤外商投资企业开户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对提交材料齐全或补正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第十四条经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