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颁发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8-04-05生效日期:1988-04-05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1988年4月5日)《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
两年多来,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
主要是:(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
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凡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大型企业,除生产能力要达到标准外,还应具备固定资产原值二千万元以上的条件
(三)为了利于深化改革,对现行的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标准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四)划分企业规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