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
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警务辅助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协勤人员和文职人员
协勤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暂住人口协管员等
文职人员包括接警员、行政文秘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或者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队伍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公共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窗口服务,采集基础警务信息;(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开展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