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物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舟地名委〔2006〕1号市地名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地名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发〔2005〕18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地名命名管理,更好地为我市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海洋文化名城和海上花园城市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物地名命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建筑物地名命名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筑物地名命名是当前地名命名管理中涉及数量较多,影响较广的重要事项之一,是城市基础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城市的形象、行政管理、群众生活和文化品位,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地名规范专项事务的重点工作
各县(区)和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舟山市地名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程序、规范通名标准、提升专名品位,以此促进全市地名的标准化、层次化、规范化和系列化
二、建筑物名称的专名使用规定:1、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住人的习惯;2、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地名规划完成之后,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用字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易找、易记、易书写;3、含义健康,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殖民色彩的名称,不得使用崇尚王公权贵,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歧义、误解的词语
4、禁止用人名和外国地名及其谐音命名
需用企事业单位名称或企业商标、品牌等具有广告意义的名称命名地名的,须在该名称符合其他命名原则的前提下,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有偿冠名
5、所选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避免使用名不符实的名称
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
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统一;6、旧城改造区要尽量保持与传统地名的联系,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地名应按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