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础工程分包合同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广东江粉高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第一期)基础工程委托乙方施工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及承包方式:(一)工程名称:广东江粉高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第一期)基础工程(二)工程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江沙示范园区(三)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1、打Φ500AB型预应力管桩;2、按设计要求钻孔Φ450mm,后打Φ500AB型预应力管桩
(四)承包方式:1、包机械、材料、桩尖、人工、安全、质量、工期
2、送桩超出桩承台桩顶标高需要接桩的,由乙方负责
(五)施工要求:1、按设计图纸要求,桩基工程采用Φ500AB型预应力砼管桩;按设计要求钻孔Φ450mm,长度按设计要求
二、施工工期:总工期共45日历天,从2016年8月18日计起
三、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四、工程单价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措施费、税费及大型设备进出场费等一切费用;2、打Φ500AB型预制砼管桩为155元/m,其中管桩材料费用127元/m(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管桩厂家签《购销合同》用于开具增值税17%专用发票);3、钻孔Φ450mm单价为35元/m(含税),长度按设计要求;每条钻孔深度及打桩深度均需甲方代表签证确认才作结算依据4、预制砼管桩桩长及施工按现场自然地面至桩尖底部长度结算,高出自然地面部分不予计算;6、本合同总结算金额减除管桩材料金额和植桩费及设备运输费,其余金额乙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类)3%税费;甲方使用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桩基础分包合同》仅供开具工程发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