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地震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地震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财政部和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震专项是指中央财政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持的地震行业科研项目
第三条地震专项支持地震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地震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地震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地震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地震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地震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四条地震专项管理和经费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地震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合理区分和衔接国家支持的其他项目
专项只下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地震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坚持部门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和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
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目标编制预算,杜绝随意性
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地震局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地震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根据项目类型特点,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地震局所属研究所、防灾科技学院和下属企业,地震局系统外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所承担的项目经费总额不得低于地震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