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快速、准确判定地震造成的灾害区域范围和灾害程度,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根据《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是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地震灾害程度和救灾重点区域等信息是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所需要的重要信息
第三条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要在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下进行
评估工作主要以地震现场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资料为依据
第四条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应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同步进行,其工作成果是以行政区为统计单元的地震灾害区域确定、地震灾害等级分区和地震灾害程度排序等
第五条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由地震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其工作报告在征求灾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由中国地震局或省级地震部门印发,提交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使用
第二章地震灾害区域的确定第六条地震灾害区域确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标准GB/T17742《中国地震烈度表》,地震灾害区域一般是指地震烈度达Ⅵ度及Ⅵ度以上破坏的区域
第七条地震灾害区域边界的确定原则是,一般以灾区可计量经济损失居民点的外边界作为灾害区域的边界
对于灾害区域边界划定一般依据如下几点:(一)建筑物破坏情况:为抗震未设防建筑物除极少量有轻微破坏外,普遍为完好无损,一般震害指数小于0
05;(二)生命线工程设施破坏情况:除年久失修工程外,普遍为基本完好;(三)地震地质灾害情况:一般不出现滑坡、崩塌、地裂缝、砂土液化等;(四)强震记录结果:水平向峰值加速度一般小于45gal;(五)灾民心理方面:一般对地震的反应不强烈
第八条选择判定灾害区域范围的抽样调查点或烈度点要具有代表性,并且样本充足,应结合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