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程序1
治理工程验收分为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在治理工程完工且质量评定与自验合格后,进行竣工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按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等级3
治理工程验收按照工程实体完好性、质量评定结果、资料档案完整程度、工程治理效果、项目组织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
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可委托或联合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5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组织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6验收组由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和专家构成,验收专家根据项目规模,自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3~5名
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1)现场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体质量与运行状况,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无损原位检测或破坏性检验;(2)听取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勘查、监测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3)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档案,重点查看项目招投标文件、原材料半成品等检验报告、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记录、工程实体的检验报告、设计变更程序文件、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决算与审计、验收整改和工程监测、维护与运行情况等内容;(4)讨论验收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
8竣工初步验收1)承担单位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负责组织项目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
2)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治理工程设计要求(含经批准的治理工程变更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整改内容;(2)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齐全;(3)按照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质量检验评定,其中抗滑桩、预应力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