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多式联运概念6
1国际多式联运及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概念1
国际多式联运概念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种连续的综合性一体化货物运输组织形式
因此,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也被称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张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
根据《多式联运公约》的定义和现行的多式联运业务特点,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货物在全程运输过程中无论使用多少种运输方式,作为负责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单一运输方式或其他运输组织形式的主要依据
(2)多式联运是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业务
根据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多式联运必须涉及至少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与一般的海海、陆陆、空空联运有着本质区別#同时,多式联运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
(3)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
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