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秩序的国际法论文一、多元政治秩序维度下国际法治的当下困境在多元政治秩序的维度下,实现国际法治的基础性前提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可依、规范国际交往的有法必依以及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健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立法迅速发展,主权国家建立了庞大的条约体系,国际组织也创制了大量“软法”指导国家行为,其内容广泛涉及到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
国际组织、特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既是资源和信息的收集与传播者,又是国际法和国家行为指南的制定与执行平台,它们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同时,为了有效地执行国际法,国际和区域层面都建立了常设或临时的争端解决机构,包括国际和区域法院、法庭、仲裁庭等司法机构
由是,实现国际法治所需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的基础设施得以初步形成
然而,现实政治是构建国际关系首要考虑的因素,亦是国际法的支柱
尽管目前国际关系的重心正从强调国家权利和国家间关系转向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人权保护的关切,但在可预见的将来,民族国家将长期存在,国家主权原则仍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石,国家同意是国际法治实现的重要前提
强势国家为了维护其重大利益或维持当权者统治,可能置经其同意的国际法于不顾,亦有个别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例如跨国恐怖主义集团)有选择或完全游离于日益相互依存的国际体系和国际规则之外
国际社会秩序的多元化特征、主权国家迥异的政治立场和意愿、现有国际规则产生和执行机制的缺陷,也都决定了法治在国际层面很难像在国内层面那样经过而得以实现
概括来看,国际法治面临着以下四方面困境:(一)在多元政治框架下,国家政治意愿的差别化程度制约着国际法的订立国际法旨在调整主权平等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亦包括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
在形式上,主权国家无论实力强弱均有权参加条约的制定
多边条约的约文谈判和议定一般在国际会议上进行,由各国指派代表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