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系本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实际工作中就地下室的一点个人认识:一、对于地下室的一点认识目前很多开发的楼盘多建造高层与小高层,随着楼层的增高,对基础的要求也必然越来越高
就好比要让旗杆在土地上站稳,旗杆越高,地质越松,就要求地下插得越深,周边加固得越好
同理,对于目前日益增高的楼盘,对基础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多要求深打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并多采用满堂红基础
对于就本人所在的苏州地区,目前大多数建筑,地下室(不管是人防地下室还是非人防地下室)大多数为利用满堂红地下基础设施形成,这一方面能满足地下基础稳固性、承重性要求,也同时能满足规划人防的要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目前日益增长的停车要求
因此,对于地下室,客观地来说,首先得认可其作为地下基础设施的功能与作用,然后才是人防配套的作用和停车功能的作用
二、对于人防地下室的认定从上述情况来看,人防地下室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建筑地下基础的功能和人防配套的功能;从目前人防办了解情况看,对于规划内建筑的人防,其本质所有权也界定为政府所有(规划内人防房产公司按规定建筑返回人防费给企业,建筑面积不足规划按一定标准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额外承担多建设的人防政府补贴人防费,本质理解为政府出资建人防,产权归政府),因此在房产企业明确人防不归属房企情况下,应可认定为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在可售建筑面积中进行分摊
三、地下室成本认定的认识(一)土地成本地下室是否确认土地成本,从国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开发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加强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要求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从长期开发利用来看,地下空间存在土地成本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第8号)也是根据相关精神于2011年即确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