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机构和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摘要]随着保险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扩大,为了维护全球保险市场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稳定,有必要加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国际保险监管的原则是: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者协商决定;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
为了实施有效监管,必须加强各国保险机构和监管当局之间、以及监管当局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
还要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进行考察
随着保险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保险机构已经和正在迅速拓展它们的国际业务活动
为了在这种环境中维护全球保险市场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稳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越来越成为必要
一、跨境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原则为了指导各国保险监管当局在监管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的国外业务经营时进行有效合作,以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让投保人和潜在投保人了解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1999年12月颁布了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原则
(一)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保险机构逃避监管
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
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子公司一般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规章的约束
分支机构通常也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借助母国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
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