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伊朗诉美国国际法院,1996年1988年7月3日,美国驻扎在波斯湾的部队发射了两枚巡航导弹,在伊朗领海上空击中了一架伊朗民航客机“伊航655号,A—300”,飞机立即坠毁,造成290名乘客及机组人员全部遇难的严重空中事件
伊朗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要求美国政府对飞机的损失和290多名遇难者的生命负国际责任并给予全部赔偿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就此事件发表声明,指出这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事故
因美国拒绝给予赔偿,伊朗政府于1989年5月17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状告美国政府侵犯伊朗领空主权并造成严重的空难事故,请求国际法院宣布:(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1989年3月17日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因美国已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序言,第1、2、3条和第44条和附件十五的规定,并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中东地区航空大会”的第26/l号建议;(2)美国政府违反了《蒙特利尔公约》第1、3、10(1)等条的规定;(3)美国政府应负责赔偿伊朗共和国的损失,其数额应由国际法院根据伊朗共和国死难者家属所估计的损失来确定,应包括伊朗航空公司和死难者家属因活动受破坏所蒙受的损失
国际法院接受了伊朗的请求书后,于1989年12月13日以命令规定双方递交诉状和辩诉状的时间表
后来又根据双方的请求作了两次延长
美国在这段期间向国际法院提出了它的初步反对主张,认为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没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医院规约》第79条第3款,征求伊朗方面的意见,并对初步反对主张目进行初步判决
初步判决与自外解决:完成当事国的书面诉讼程序后,国际法院对美国探出的初步反对主张进行审理
美国在反对主张中认为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区争端,因而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没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在初步判决中判称,在本事件中,对于这件击落伊朗飞机和造成重大损失的空难事件,双方是没有争议的
伊朗向国际法院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