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在进步复印非影印——关于“影印件”与“复印件”及相关问题的探讨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肖文被证明文件复制件的称谓不统一问题及存档复制件核实不统一问题来历已久
多数公证员在公证实务中已意识到“影印件”与“复印件”这个模棱两可的称谓对业务工作的不便影响,一些敏锐的公证员也一直在质疑存档复制件究竟是关系人核实确认还是由公证员确认这个争议问题
二〇一一年度山东省司法厅组织的公证统一质检活动中,个别公证质检委员向省公证协会提出统一称谓的建议
省公证协会十月十七日下达的业务文件规定:对于文件的复制件与原件相符公证,“通常情况下,表述为‘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不表述为‘影印本与原本相符’,采用彩色扫描后的打印件或拍照以后的打印件,可以表述为‘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山东省公证协会认为:“影印件”是彩色扫描后的打印件或拍照以后的打印件
对“影印件”与“复印件”的表述进行了区分
但“影印件”与“复印件”区分方法是否正确及相关复制件核实问题需要探讨明晰
首先,对于被证明文件的复制件究竟是称为“影印件”还是“复印件”一直是个含糊不清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部颁定式《公证书格式》的不确定性称谓
一九九二年十月司法部公律司下发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对被证明文件的复制件的称谓的表述前后不一
公证书格式第四十九式(证明书格式之四、之八)使用“影印件”一词,第四十九式(证明书格式之七)用“影印本”一词;公证书格式第五十式《机动车驾驶证证明书》对驾驶证复制件却使用了“复印件”的称谓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司法部公律司下发了新修订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关于被证明文件复制件的模棱称谓继续延续
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使用“复印件”的称谓,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使用“影印本”的称谓
法谚“欲寻词句意,必观上下文”,对“影印件”及“复印件”的区别,需探索印刷历史的技术演变
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辞海》对于“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