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燃气系统的生产、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避免发生煤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确保燃气系统安全运行,参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第二条凡在公司生产、转让、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燃气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三条燃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燃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燃气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和体检,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燃气保护站按计划每年组织一次培训,每年进行一次考试,并保存考试成绩单
第四条燃气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燃气事故和重大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消防知识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并按要求组织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燃气从业人员日常检查、作业、操作、检查等严禁“三背”
严格执行互轨保护制度、燃气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停输气轨卡制度,按要求认真检查设施和管网(包括所有附属设施),并做好记录
发现燃气缺点、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领导讲话
第三章燃气设施和管网设计、施工、验收的安全管理第六条设备部负责燃气设施和管网设备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集中管理,燃气防护站参与相关安全管理
第七条燃气设施和管网的设计,必须咨询具有专业资质的冶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其设计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GB6222-2005)、《安全出产赏罚轨制》(GB50028-2006)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50016-2006)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燃气系统安全和消防设施的,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出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