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案例2中方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荷兰,共计50公吨,总值16
5万西德马克,凭规格买卖
其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
中方公司立即办理,还出示中国商检局的品质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
货到目的地后,荷兰来电声称,“到货有鱼腥味,当地卫生局认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出售,要求退货
赔偿全部货值的50%的损失
中方公司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是完全符合其公司正常出口标准,并且是经过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至于其中部分带有鱼腥味,这是国际市场上中方供货的通常品质,而且中方供给荷兰公司的货物与供给欧洲其他地区的货物在品质上是相同的,其他地区都反映良好,销量逐年增加,更没有由于带鱼腥味而称之“不符合人类食用“,因此中方按合同规定供货是无可指责的,最后使对方撤回了索赔的讼诉
分析:该案的焦点在于该食物带有鱼腥味,是否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也就是对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看法问题
此案中,双方合议的“去毛、头及内脏”属于凭规格买卖
我方交货符合合同中的规格
至于鱼腥味并不在合同规定之中,因此不能说违反合同条款
对方只好强调“不适合人类食用”想以此根本否定商品的用途,以达到索赔的目的
这就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我方的立场观点鲜明;一是从证件上来证明,从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证明,它“完全适合人类食用”;二是从实践上证明,我们的商品已销售在世界各地,为了驳斥对方“本食品不能够卖给西欧国家”的观点,抓住了这一证明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对方的索赔根据就不复存在了
1案例4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
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
但泰国公司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
于是香港公司B又转向日本公司A提出索赔,但遭日本公司A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