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本规定是何时制定的
答: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发布
2、本规定中所指的商品范围是什么
答:在我国境内销售的,由有线用户线接入的按键电话机、无绳电话机、ISDN数字电话机及各种功能装置都属于本规定中所指的“商品”
根据《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有线用户线接入的按键电话机、无绳电话机、ISDN数字电话机及各种功能装置
3、售出商品由哪方负责“三包”
答:固定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根据《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规定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4、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做到哪些
答: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示的全部主附件并试机;提供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商品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事项、三包方式和修理单位,正确填写三包凭证
根据《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三)规定:销售时,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示的全部主附件并试机;提供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商品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事项、三包方式和修理单位,正确填写三包凭证
15、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能否找销售商解决
答: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与生产者或者修理者联系,不得无理拒绝
根据《固定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