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XX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XX〕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XX〕117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从20XX年起,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给予专项补助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一)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向“专、精、优”方向发展,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就医需求
二、补助范围(一)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XX市),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投入运营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
(二)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其社会力量出资比例超过50﹪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本办法扶持和补助范围,不再重复享受公立医院定项补助政策
三、补助条件(一)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两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医疗纠纷,医院综合评价达80分以上;(三)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校验(含年检)合格;(四)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五)专科医院(包括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医第1页共4页院)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综合医院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
四、补助项目省级财政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机构持续运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项目给予补助
(一)医疗机构持续运营补助结合我省医疗产业政策和医疗资源区域规划,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省级财政给予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