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92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67号)和民政部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103号)的通知,决定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福利企业税款优惠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十大惠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政策漏洞,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主要内容包括
在流转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25%(含25%)以上且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按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1
5%)以上且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扣除,并加计100%扣除,以不增加亏损为止
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由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个人独资合伙和个体经营户除外);安置人员范围由原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安置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