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费业务知识培训材料之一: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对象、缴费标准、费率及各类型单位参保项目一、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梅市府办[2006]57号)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雇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灵活就业人员都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的缴费标准规定1、养老保险a、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上下限的确定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规定: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06]48号)有关规定: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下限
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下限,以此类推每个社会保险年度提高10%,计划用5年时间过渡,在2011年7月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下限
依据上述规定,我市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个人工资、薪金缴费的上限为6546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2元×300%),个人工资、薪金缴费的下限为921元(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16元×60%)
缴费单位个人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