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分类解读五卷本》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的确立被告的核心在于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复议改变决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行为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行为的法律依据,所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应当属于维持
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就应该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
至此,我们可以判断,本题并没有正确答案,因为被告均错误
如果县政府是将罚款20万元,改为了罚款10万元,那就属于改变行为处理结果了,属于复议改变,被告就只有县政府了
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管辖法院的级别如何确定呢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如果以县药监局来决定法院级别,那就是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按照县政府来决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是中院管辖
对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既然司法解释采用了就低原则,那么管辖法院就应该按县药监局来确定,所以,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貌似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但只要确定了是基层管辖,地域管辖的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