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前中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府前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校长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
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
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
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学校各部门责任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
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各系主任和班主任是本专业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
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家访第1页共9页工作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
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