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10-01【生效日期】1999-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总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直属事业单(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均是国有资产,直属事业单位无权自行处置。第三条“”总局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第四条单位的固定资产实行财务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管理的办法。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体育事业任务、工作计划、技术条件和财力可能等情况,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减少闲置和浪费。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一)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二)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业设备;(三)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的物资。第七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第八条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建计划和预算办法;要充分考虑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适应性,并与现有设备配套。体育器材要与先行国际比赛规则相适应。第九条新建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工程竣工后,财务部门依据工程决算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第十条购置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对贵重的专业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事物数量验收外,还应当由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在商品素赔期内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第十一条接收赞助、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计入固定资产账,由单位统一管理。制说明书。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费)、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及有关税费等计价,进口设备的买价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总差额,计入当期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固定资产,应限期办理交付手续。同时,先按估计价值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有关税费等计价。(四)盘盈、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市价、或者评估价格计价。(五)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及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计价。(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入帐。第十三条修缮和日常维护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列人固定资产计价范围,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人后的余额计价。第十四条单位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人帐价值。如调整人账价值,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