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
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和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咱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