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发布时间:2002-04-22文号:汇发〔2002〕38号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方便企业自主选择时机进行债务结构调整,改善银行资产质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就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及外债转贷款的限制
二、购汇提前还贷的核准由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外汇局在审核购汇提前还贷申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债务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登记手续;(二)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三)由债务人提出购汇提前还贷申请;(四)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时方可购汇
三、从2002年6月起,各分支局应在上报的《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之表一的末尾,分别注明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项下提前还贷及其中购汇还贷的金额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发[2001]304号文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相关单位
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10-21文号:汇发〔2005〕74号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境内企业合理、有序地利用外资,完善外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境内机构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