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提高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本办法所称国家卫生城市,含直辖市的国家卫生区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第2年6月底前均可申报,原则上第三年集中命名
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以下统称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可自愿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如下材料:1
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图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等情况,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达标情况,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控制达标情况,近3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情况,近3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情况,建成区烟草广告情况,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等11项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
上述情况需提供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收到城市申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根据申报情况,经考核后确定推荐城市,于评审周期第2年6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推荐,并提供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等材料
推荐前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申报城市市民意见,对市民支持率低于70%的城市不予推荐
(三)资料审核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