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1
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
《2000通则》保留了原来的13种术语,只是在对当事人的有关义务的规定方面做了适当的变更
最近,国际商会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0通则》进行了修订,增删了部分术语,将原来的13种术语改为11种,并由此产生了《2010通则》
现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①EXW(产地交货)②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③FAS(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④CFR(成本加运费)⑤CIF(成本、保险费、运费)⑥DEQ(目的港码头交货)(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当代影响最大、采用最多的惯例《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修改从形式上看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①对部分贸易术语进行了删改:《2010通则》删去了DAF\DS和DDU代之以新增加的DAP(目的地交货)
另外,删去了DEQ代之以DAT(运输终端交货)
这样一来,《2010通则》中包含的术语由原来的13种减少为11种
②改变了原来的数月分类标准:《2000通则》将其包含的13种术语,按照起始字母的不同分为E、F、C、D四个组
《2010通则》不再按E、F、C、D分组,而是根据它们适用的运输方式分类,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
按照新的分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P和DDP七种;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四种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