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20020501颁布单位:卫生部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