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邮电部【发布文号】质检局、工商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发布日期】2001-09-17【生效日期】2001-1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8月10日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厚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有线用户线接入的按键电话机、无绳电话机、ISDN数字电话机及各种功能装置(以下简称固定电话机商品),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固定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固定电话机商品实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承诺
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固定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固定电话机;(三)销售时,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