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邮电部【发布文号】质检局、工商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发布日期】2001-09-17【生效日期】2001-1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8月10日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厚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
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