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人权保障中的义务--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视角【摘要】本文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视角,剖析国家的代言人--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的措施和义务
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
政府对人权保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法治政府的建立、保障人权的充分行使和对侵犯人权救济措施的义务等
【关键词】人权人权保障法治政府政府义务一、人权含义的界定人权的含义是非常丰富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人权的界定为:“人权,是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力,以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
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所授予的,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
”李步云认为,人权是人按基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韩德培认为,人权作为思想是人们对未来社会关系的一种追求,作为现实则是对人们现实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定
卓泽渊认为,人权是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以人的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
人权究竟是什么
要深刻理解人权的含义还要知道人权发展的历史,从历史的角度更能明确人权所包含的内容
人权保障的历史可以借鉴由第三世界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几个法学家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提出的一种理论,即第一代人权指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倡导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指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西方福利国家所提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全球合作以维护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的“连带权”
①由人权含义的变迁我们可以看出不同时代人权的含义是不同的,这与当时的经济发展程度及人们的人权意识有关
而人权发展到21世纪,已有了更丰富的内容,因此我们认为:人权亦称“人的权利”指人应当享有和应该得到保障的权利,是人的生存权、人身权、政治权及包括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